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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来源:本站编辑:yusweb发布日期:2023-02-20 15:20:56

(一)《外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依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原件。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实施条例》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原件。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复印件。


(三)经依法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原件。清算报告中应当载明已经办理完结的税务、海关纳税手续的情况和包括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四)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进行核对)。如清算报告中已提供清税证明原件的和通过信息共享可以获得税务注销信息的,可以不另行提供。


(五)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需要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原件(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原件,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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